2018/08/22

加州議會找到對付性傾向扭轉治療的絕招,台灣還困在半路上


加州法案Senate Bill 1172是全美第一個州政府立法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傾向扭轉治療,自2013年起開始實施,後續有13個州政府和44個郡級和縣治中心通過類似法案。

那麼成年人呢?對未成年人有害的醫療手段,難道對成年人就有益有效嗎?

2015年法院判決猶太教「脫同組織」JONAH性傾向扭轉治療不實,以consumer fraud(商業詐欺)定罪,這是美國首宗針對性傾向扭轉治療判例,同志平權認為可以從這個角度阻止脫同組織從身心受創的同志身上榨取不義之財。



抓住錢就抓住權

加州議會更進一步在2018年至少提出兩個議案禁絕性傾向扭轉治療商業行為,其中一案已獲參眾兩院通過。

Assembly Bill 2943由華裔州眾議員羅達倫(Evan Low)提出(上圖中間,2017年他來台灣聲援同志大遊行)。照片來源

2018年4月19日眾議院以50比18的票數通過,8月17日參議院以25比11的票數通過。

法案的規範「脫同組織」不能運用廣告宣傳性傾向扭轉治療,其治療或諮商服務不能涉及金錢交易:
This bill would include, as an unlawful practice prohibited under the Consumer Legal Remedies Act, advertising, offering for sale, or selling services constituting sexual orientation change efforts, as defined, to an individual.
註:Sexual orientation change efforts為醫界專有名詞,就是俗稱的conversion therapy(性傾向扭轉治療) 

法案並沒有禁止免費的治療和諮商,也沒有禁止言論自由。不過投票前保守派出現非常誇張的反對言論,發佈新聞聲稱:「加州眾議院通過「這項法案」,《聖經》恐成禁書」。

怎麼有人會認為基督教聖經內文要求教徒每次付費一百美元參加性傾向扭轉治療?聖經並不是廣告宣傳品,禁書說根本是無稽之談。只有拿著聖經卻曲解旨意,勸誘別人花大錢參加不需要的治療,這種假借宗教的推銷員才是該被禁止的對象。

保守派聲稱《聖經》恐成禁書不過是慣用的滑坡理論。他們真正恐懼的是此案一出,美國將會有更多州政府跟進,讓脫同產業難以「再度偉大」。

不准打廣告是個重點。反同團體曾在1998年花費相當於當時新台幣1800萬元大打報紙廣告。他們用兩位號稱不再是同志雙雙結婚的假面夫妻當宣傳樣板,兩人還登上新聞周刊封面專題。





兩年後,男的就被抓到在同志酒吧出沒,現場逃跑的背影照片又被新聞周刊發表出來。


台灣踉蹌的領先步履

從維基百科資料綜觀全球各地,能夠全面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的地區,除了南美洲國家,亞洲只有台灣領先。不過這個先進的腳步,在反同團體的小動作之下充滿著未盡其功的陰影。

目前網路找得到的故事起點是「臺中市性別平等委員會」2017年9月30日會議紀錄:「提請於本市禁止提供醫療性質與民俗療法性質之同性戀(多元性傾向)迴轉治療,以避免個人身心受害與社會問題擴大。」原意是連同非醫師執行的民俗療法一併禁止,希望透過宗教矯正同志的手段也在禁止範圍。早在2016年6月15日由台中社會局轉發函衛福部尋求解決方案。同一時間立委提案「研修將扭轉治療公告為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我不禁好奇為什麼發生在那個時間、那個地點?

話說「社團法人台灣走出埃及輔導協會」於1996年成立,台中地區正是它的大本營。2016年成立滿二十年,舉行規模不小的慶祝活動,可能他們的行徑一時太引人側目了。

衛福部依立法程序於2016年12月28日預告性傾向扭轉治療將納《醫師法》為不得執行的醫療行為,違者最重處50萬元罰鍰,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反同團體聞風在預告期間向衛福部發信抗議,公部門只好暫停2017年3月實施。

衛福部只好順應民意,再向相關精神醫學會徵詢專業意見。幾十年來國內外正統醫學文獻都顯示性傾向扭轉治療無效且有害,於是衛福部二度預告,計劃2017年8月實施。不料反同團體又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反對,達到5千人連署門檻,要求舉辦公聽會,讓脫同者、家長、宗教團體、海內外學者專家⋯⋯表達意見。

衛福部眼見公聽會一時難以善了,決定改變策略先採用被動表態。

2018年2月22日衛福部用衛部醫字第1071660970號函文,走回事件原點回覆「臺中市性別平等委員會」發文。重申同性戀不是精神疾病,醫學也不存在性傾向扭轉治療。若有性別認同的問題,請找精神專業醫協助,但是它也不敢直接講出「請勿尋求民俗療法」,只能提到企圖改變性傾向的行為是違反人權。

最後一點是精華:
基於性傾向並非疾病,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爰該行為不應視為治療,也不應歸屬為醫療行為。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應依據實質內容、事實,認定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刑法第 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強制罪等相關法規處辦。
對此我有個奇怪的解讀方式:
如果發生意圖矯正性傾向的行為,由於這不是法定醫療行為,目前不屬於衛福部管轄範圍。如果被害人是被強迫,請改用兒少法或刑法的強制罪提告。如果被害人是被蠱惑自願參加性傾向矯正,執行者有違人權,但衛福部此刻無法可罰。
這時就覺得加州議會禁止有金錢交易的性傾向扭轉治療,杜絕商業詐欺真是個高招,至少讓無良醫生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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