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問周遭的女同事,沒有人簽過也很少人研究過,覺得這種契約是豪門婚姻的專利,平常人談契約,多傷感情啊!我現在會建議將要結婚的同事,你或許不必真的去簽約,但是要思考其中的問題,雙方要有一定的共識.就像把婚姻契約當成雙方觀念的試紙,找到兩人平常不易發現的差異點,在婚前作好溝通.
然而在未來同志伴侶合法化的時代,契約不只是個試紙,很有可能是法律上必經的流程,所以及早了解伴侶契約的內容應該要成為現有固定伴侶者的主要休閒娛樂.(你真的愛我嗎?從契約那一條看得出來?)
我們曾聊過國外同志婚姻的情況(請參考),有些國家不以婚姻為名義,而稱之為伴侶.不論名稱為何,重點在於規範及保護兩造的權利和義務.不要問我為什麼不是三個人,四個人?我不是法律專家,一想到怎樣在契約中呈現多人關係,我就頭皮發麻.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正在台灣推動劃時代的家庭模式,讓更多人可以「客製化」自己的家庭樣貌.伴侶契約就像一個平台,你們兩人可以決定其中的家人和權利義務.所謂的兩人,不只是親密的同志伴侶,也可以包含兩位不談感情的君子之交,只要你們對於共同生活抱持同樣的承諾.忘了提醒一句,異性戀伴侶也可以選擇這種成家的方式,過一段時間再考慮要不要進入婚姻制度.
由於這種「客製化」成家提供高度自主和彈性,要請各位花點時間去閱讀這三份文件:伴侶盟版民法修正草案、問答集及伴侶契約範本
如果你看過以上三份文件,接下來是我參考他們的範本,用假想的情境,模擬一份伴侶契約讓各位比較具體的想像.PS:我沒有法律背景,不保證內容正確,請注意這不是我和Fruit的真實版.將來如果我發現你一字不漏拿去登記,小心我找你拿版權費.PPS:我很少要求大家轉介文章,如果你覺得有參考價值,請分享給其他人,大家也可以一起觀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努力.
伴侶契約 (假想版本,請自行依需求調整)
立約人 ________(甲方)、______(乙方)為能互相照顧,提昇彼此生活滿意度,為下列約定,共憑遵守:
一、約定下列地點為共同住所:
- (一)A市xx路xx號xx樓
- (二)B市xx路xx號xx樓
- ( 雖然可以不必約定住所,但因為後面提到費用分擔,為了便於分帳,所以列出所在地。此處是假想兩人可能聚少離多,有時住這,有時住那,但目標仍是想永遠在一起)
- (一)採用分別財產制,雙方各自負責其財產及債務。
- (二)共同住所之房屋稅款、貸款、保險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負擔。
- (你可以幫他付,只是萬一分手,那些都不是你名下的財產,會不會很嘔?)
- (一)共同住所之租金、社區管理費、清潔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網路費、有線電視費、飲食費等必要經常性支出,由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 (這些是消耗品,使用者付費,比例可自行協議,但請避免不要在分手時抱怨自己付出比較多)
- (二)若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每月少於十五日,非房屋所有權人之一方可依實際共同生活天數之比例負擔,唯最低不可少於四分之一。
- (如果真的聚少離多,使用者可依比例付費.為什麼要有最低限制?因為有些項目是不管使用多少,採用固定費用或是基本費,總不能都讓乖乖待在家的人全部負擔吧)
- (三)共同住所之修繕、裝潢費用分擔比例由雙方自行約定,如因任一方主動要求終止契約時,非房屋所有權人之一方可依折舊率要求部份償還其支付之費用。
- (對一些耐久財的東西,分手時可以拿回殘餘價值,如果你想拿回送出去的鑽戒之類的高價禮物,請另外增加條文吧)
- (四)因上述費用產生之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
- (這是法條的「互負義務」,白話文是同享福共患難)
- (補充說明:目前草案讓伴侶可以共同收養別人的子女,亦可互相收養對方的子女,但是收養人必須年長子女二十歲,若是小伴侶不夠年長,只好由一方單獨收養;如果另一伴後來失去正常表達意思的能力,也會出現一方單獨收養;此外,伴侶制是容許任 一方自行決定單獨收養)
- (一)共同收養之子女扶養費用,由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若為一方單獨收養,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自行決定負擔比例。
- (雙方的決定就由雙方負擔,單方的決定,則由另一方自己拿捏)
- (二)任一方主動要求終止契約時,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可要求償還已支付之扶養費用。
- (對子女的扶養不要太小氣,而且是你自願付出的)
- 三)任一方死亡、成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他方即使未取得監護權,他方同意在子女未成年之前盡力協助扶養。
- (這一段是情義喊話,可能禁不起法律檢視,要看對方的良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是指失去正常表達意思的能力)
六、上述費用約定於下列帳戶統一管理:xx銀行,帳號:xxxx。(我覺得這樣比較好管帳)
七、任一方由於正當因素使經濟能力降低時,可由雙方另行約定分擔比例,在約定期間內不受第三條及第四條費用分擔比例限制。(例外狀況時的人情味)
八、繼承權:於伴侶關係存續中,任一方死亡時,他方繼承順位與應繼分與民法繼承編規定之配偶相同。(範本中有很多種選項,你也可以不留給對方)
九、契約終止:
- (一)任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於終止前九十日以書面通知對方。
- (也可以三十日、六十日,總之要讓雙方有時間冷靜思考)
- (二)任一方死亡時則契約終止。
- (其實現行婚姻也是如此,例如先生去世,法律上太太與親家不再有關係, 媳婦除非是和公婆同住,否則她沒有義務扶養公婆,有些孝媳不願離開,有時出於她的美德,有時是習俗的壓力)
- (三)任一方已婚或與第三人已締結伴侶契約,他方得不經上述書面通知程序終止契約,且立即停止支付所有費用負擔,並要求全額償還由其已支付之費用。
- (照理是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十一、雙方同意於簽訂本契約後,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伴侶登記。
十二、本契約一式三份,一份交由戶政機關存查,並由雙方各持一份。
立約人:
甲 方: XXX
身分證字號:XXXXXXX
戶 籍 地:
乙 方:XXX
身分證字號:XXXXXXX
戶 籍 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 意見:
我聯想到"生活大爆炸"裡,謝爾頓那無止境的室友生活規定,XD
我有很多的"生活規定",不過不適合放在書面契約裡,那是在生活裡不斷地溝通和妥協.契約是法律上的關係,對於一般常講情少講理的人而言,需要努力去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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