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於2001年成為全球第一個核准同性婚姻的國家,其他國家在同性婚姻爭議的正反雙方都睜大眼,以荷蘭的發展歷史為師.
故事說來有趣,1985年同性婚姻剛引起話題,大家突然發現:荷蘭沒有明文規定婚姻是一定是異性的結合.(後來有些國家反對派就推動立法,規定婚姻必須是異性的結合)
1991年,政府開放受理同性伴侶註冊.這有點像是過渡期統計,了解有多少同性伴侶有結婚的需求.到了1996年,政府決定成立委員會專責調查開放同性婚姻的議題.次年,調查報告出爐,45%的同志寧願等到civil marriage(正式的同性婚姻),而不要半調子的civil unions(同性註冊伴侶).荷蘭政府先是採用漸進政策,在1998年開放civil unions.
國會和內閣對同性婚姻步調不一.國會不希望過於積極,但是當時首相Kok,和部長Job Cohen不為所動,決定在2000年推動法案表決.當時150位議員,109位贊成,31位反對,10位棄權,終於開放同性納入合法婚姻制度.
美國學者以荷蘭經驗為師
11月9日紐約時報有篇專文:Dutch Views on Same-Sex Marriage,提到一位學者將荷蘭經驗集結成書.
文中有二個重點:
(1)同性伴侶的子女監護權
(2)美國要用civil unions還是用civil marriage?
荷蘭同性伴侶在子女監護權仍遜於異性伴侶.同性伴侶無法收養外籍子女.如果是女同志伴侶,沒有血緣的母親必須要經過正式的收養程序,才能主張完整監護權.
civil unions與civil marriage或許在法律位階可以相當,但是對於社會心理的效果卻無法相提並較.
許多同性伴侶發現,別人對他們的態度改變了,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許多期勉和協助,他們被視為已婚人士,有共通的語言,是龐大社會圈的一份子,不再是非我族類.有些同志感到被社會接納,減少被排斥的憤憤不平.
同樣地,異性戀並沒有因為同志可以結婚而改變對婚姻的看法.婚姻就是家庭生活的責任和義務,並沒有因為婚姻的對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 請回頭參考,在加州八號公投法案前,我曾經整理加州高等法院判決「加州現行規定婚姻制度限於異性戀伴侶」違憲的決議文重點中文摘要.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對傳統婚姻關係有興趣,如果你想了解別種伴侶關係或是不同的家庭型態,例如不婚的,獨身的,單親母親.....可以參考此君在Amazon建立的英文書單:I Do, I Don't: An Alternatives to Marriage Book List
5 意見:
Orange,想更了解的是,除了這些國家已為同志結婚的打開的更為寬廣。那這些國家,也允許旅行的觀光同志去註冊嗎?
我知道有些地方可以為外地同志伴侶證婚,但是大家最好了解結婚的目的.如果是為了一紙證明書,去異地結婚沒關係.如果是權利義務上的需求,就要看你們會在那裡生活有關.免得他國承認的權利,回到國內不能主張.
我明白妳說的,也是我目前的想法。就目前國內的情況,要合法還需要很多時間。所以,才向您請教哪些國家,也希望可以知道哪些國家是可以為外地同志證婚,謝謝。
我查了兩個國家就先停手了,結婚真的很麻煩啊!
荷蘭規定,年滿18以上,結婚其中一人為該國國籍,所以觀光客不行.
比利時:年滿18以上,其中一人在該國固定居留至少數週以上,如果沒有固定居留處,就要先申請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for Marriage Purposes.除此之外還要提供國內的出生證明,之前(if)結婚-離婚證明轉譯成當地官方語言,當地駐外機構要提供你在國內的公民狀態civil status.比較討厭的是 駐外機構要提供國內的婚姻法規說明.
最悲哀的是,你拿回一紙比利時文的結婚證明,遇到對方家人要搶你的房子和小孩時,國內法官可能說那張沒有效力.
見證愛情和保障權益的方式有很多種,但同志到國外觀光結婚,不是很好的選項.
我記得好像大部分就算是允許觀光客 or 外地人在當地結婚, 就像Orange講的, 在當事人居住地(或國家)這張紙不會具有法律效力
美國連這州結婚那州承不承認都可以鬧翻天, 何況是以觀光客而言.
另, Orange這篇title下的很有趣 :P
張貼留言